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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精神,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部署,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按要求时限完成沈阳市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提高钢铁行业企业发展质量。综合运用技术、市场、法治相结合手段,开展沈阳市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全覆盖监管,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有序发展。采取综合措施,统筹采用超低排放改造、达标排放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逐步实施差异化、精细化行业监管政策,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钢铁行业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在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钢铁行业企业率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阶段改造任务,推进全市改造项目实施。
(三)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钢铁行业企业治理改造的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做好技术比选,加强运行管理,加快改造步伐;各职能部门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协助企业实施治理改造。
三、工作目标
全市域范围内新建(含搬迁)的钢铁行业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分步分时段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沈阳市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取得明显进展,6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6月底前,沈阳市域范围内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为完成以上工作目标,各地区应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钢铁行业企业的排查工作,督促辖区内钢铁企业按照我市方案要求制定本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含治理方案和改造项目清单),并于2020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改造治理方案和项目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
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表2),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其他干渣堆存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3、生产工艺过程。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加热炉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五、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审批新增项目。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
(二)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区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进度,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推进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面层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产业化应用;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轧钢热处理炉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企业应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
(三)依法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尚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采取污染防治设施升级、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措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省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周边区域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五)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熄)焦地面站、铁水预处理、转炉烟气、电炉烟气、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筒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生产工艺流程中的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区、各企业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改造环节(项目),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地区钢铁行业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四)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对于积极推行超低排放改造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向上级和地方财政申请治理资金,争取予以一定比例的治理资金支持。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于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将采取更加严格的停产限产措施。
来源: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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