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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2023-11-03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应急预案》突出精准、科学,对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工业企业方面,固化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绩效评级、差异化管控方式,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对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短时重污染或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对因沙尘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执行。

1.3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包括市、区和街道(乡镇)三级预案。市级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分预案或实施方案;区级应急预案包括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包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辖区企业、施工工地等结合实际制定的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或工作措施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2、3。

2.2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市烟花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4。

3 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一调整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预警发布

3.2.1预警启动

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市应急委主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指令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2.2预警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启动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或收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或降低预警级别。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3.2.3区域应急联动

收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要求和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 预警响应

4.1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预警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4.2指挥调度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根据应急应对需要组织指挥调度,部署空气重污染应急应对工作。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应急应对需要组织指挥调度,部署空气重污染应急应对工作。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应急应对需要组织指挥调度,部署空气重污染应急应对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指挥调度。

4.3响应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将指令第一时间通知到相关企业、施工工地等,同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4.3.1黄色预警(三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根据属地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户外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④不进行露天烧烤。

⑤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②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③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4.3.2橙色预警(二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根据属地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③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④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⑤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②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③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④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⑤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停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⑥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同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3红色预警(一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做好健康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根据属地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止户外活动。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③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④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⑤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⑥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②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③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④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⑤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停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⑥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同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⑧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4.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6.1监测预报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每日开展空气质量会商,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提高会商频次。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精细、精准预报结果,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6.2配套措施保障

制定并更新清单。实施清单化应急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定期更新,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在执行国家有关绩效评级文件的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本市企业、施工工地等行业绩效评级相关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评级要求,组织行业内的企业、施工工地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绩效评级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对于不满足绩效评级要求的,应及时予以降级。同时,督促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并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6.3措施落实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预警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罚。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4应急值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完善日常与应急相结合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运转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6.5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祀,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6.6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应急减排清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清单(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和修订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区、各街道(乡镇)要在市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预警响应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倡议性和强制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7.2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政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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