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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2023-03-2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及《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全文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解决全省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到2025年,16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
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机场净空管理、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等规定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二)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各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各市、县(市、区)及时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同步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工作。2023年6月底前,济南、青岛市完成评估和整改方案制定工作,2023年年底前,其他城市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24年年底前,青岛、东营、烟台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逐步推动全省其他城市开展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
加强噪声源头管控,落实新增污染源防治要求

(一)完善相关规划。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预留噪声防治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编制、修改城市建设和交通有关专项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改、扩建工业企业、线性工程等各类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明确相应噪声防治要求,降低对敏感人群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设置校内广播时间,降低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使用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
明确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

(一)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以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各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年年底前,各市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
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一)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治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减振、降噪措施,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合理设计物流运输路线,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三)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依法将工业噪声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声环境管理需求等,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时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编制,并及时发布或更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推动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测。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控施工噪声排放

(一)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监督施工单位编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设、施工单位要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并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有效减少居民反复投诉、持续投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严格施工管理。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施工场地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规范夜间施工证明管理要求,依法落实夜间施工公示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逐步治理

(一)科学选线布线。新建交通干线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快速路、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按职责负责)

(二)减少交通噪声排放。严厉打击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以瞬间提速、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行为。加强对渣土车、重型货车等易产生噪声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及时养护道路,鼓励铺设低噪声路面。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持良好减振、降噪效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三)合理设置禁行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标线、标志,通过安装违法鸣笛抓拍、车辆限行等方式降低交通噪声负荷。(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四)推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内河、港口船舶行驶噪声监管,行驶船舶应符合《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等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五)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和行业监管。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铁路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禁建和限建区域划定工作。完善民用机场选址及机场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2025年年底前,济南遥墙国际机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烟台蓬莱国际机场等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省自然资源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八、
统筹社会生活噪声管控,鼓励社区居民自治

(一)加强营业场所噪声管控。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要做好减振、降噪措施。(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整治。针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中容易引发噪声扰民问题的广场舞、健身、促销、体育锻炼等文体活动,督促落实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管理。(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住宅区噪声监管。居民住宅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住宅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生的噪声进行检测。合理设置室内装修活动时间,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四)鼓励社区居民自治。鼓励社区居委会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设置环境管理委员会,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管理规约,抵制不文明行为。对社区工作者加强相关培训,增强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省民政厅负责)

(五)开展“宁静小区”创建活动。号召居民自发组织创建“宁静小区”,引导并推动群众自我管理和约束,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配合)

九、
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一)严格落实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和备案要求。编制全省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管理系统。2023年6月底前,济南、青岛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范性评估核定工作,2023年年底前,其他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逐步推动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3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国家和省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6月底前,其他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年底前,济南、德州市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装备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四)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鼓励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各类噪声试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支持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十、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促进全民共管共治

(一)强化科学研究。支持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结合,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化水平。(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二)健全“绿色护考”制度。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发挥部门合力,强化各类噪声污染源排查整治,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备考环境。(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三)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广场舞、健身活动等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民文明公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鼓励在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设置噪声管控区域,张贴标识,创造和谐安静环境。(省文明办、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负责)

(四)实施全民行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倡导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努力营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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